admin 发表于 2018-10-23 00:01:57

司法之“手”保护绿水青山

    晚报讯10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高院副院长张成武发布了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四减四增”工作的意见》,介绍了意见制定的必要性、过程和主要内容,并表示,下一步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掌握&nbsp,豐胸;《意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和措施应对。同时,将做好审判指导工作,明确裁判导向和标准,逐步形成类案裁判指引,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环资庭庭长李军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其中黄岛区法院、胶州市法院、崂山区法院审理的3起案件成为典型。
    《意见》要求,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妥善运用破产、和解、调解等手段,促进钢铁、电解铝、火电、建材、地炼、焦化等产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助推能源结构调整,妥善审理涉及风能、太阳能和核电、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案件,保护和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还要助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助推农业投入结构调整。同时,要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推动打好净土保卫战。另外,《意见》要求,推动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
案例1
禁采区挖海砂 破坏环境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洪洲、林正军、潘海波、张宇、耿大伟、王玉龙、张威威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宏达一号”等采砂船至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斋堂岛附近海域,多次盗采海砂卖予他人,非法获利共计278000元。该区域属于青岛西海岸国家级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公诉机关指控张洪洲等七名被告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采挖海砂,情节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洲、林正军、潘海波、张宇、耿大伟、王玉龙、张威威违犯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 《海域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采挖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至九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七万元。
■典型意义
打击违法采砂加强生态保护
    加强海洋生态司法保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健康发展,为山东海洋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担当。山东省海域面积广阔,其中领海基线以内海域面积、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海洋生物资源恢复区等限制区域面积较大,海岸线漫长,海洋产业发展也较为迅速,白金回收。本案对非法采取海砂行为的定罪量刑,有效打击了非法盗采海砂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我省海域海洋环境,促进了我省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2
滥伐树不补种 林业局也担责任
    基本案情:胶州市林业局作为胶州市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负有查处滥伐树木违法行为并督促违法者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的法定职责。但其在对孙吉荣、王玉秋、佟继民、董作文滥伐树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导致生效的行政处罚未得到执行,应补种的树木一直未被补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2月28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胶州市林业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违法者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督促孙吉荣、王玉秋、董作文、佟继民四人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补种树木义务。
    裁判结果: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胶州市林业局对董作文、佟继民作出责令补种书面通知书后,董作文、佟继民已按要求补种树木,法院确认其对董作文、佟继民依法履行了后续监管职责,但对孙吉荣、王玉秋并未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被告胶州市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孙吉荣、王玉秋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补种树木的义务。
■典型意义
督促补种补植保护森林资源
    林业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资源财富,对维系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保护,更需要林业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孙吉荣等四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原有的植被,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种树木,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执法、治理和修复受损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制度价值。
案例3
烟气超标排放 环保行政执法
    基本案情:2017年6月21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环保分局对崂山玻璃公司生产用玻璃窑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017年6月22日,崂山环保分局对崂山玻璃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告知崂山玻璃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崂山玻璃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7年6月27日,崂山环保分局对崂山玻璃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监测结果显示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崂山玻璃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崂山环保分局于2017年8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崂山玻璃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及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崂山玻璃公司认为处罚过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青岛市崂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崂山环保分局认定崂山玻璃公司未按要求整改的事实清楚,依据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崂山玻璃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处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崂山玻璃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支持环保执法打赢蓝天保卫战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极大,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之一。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支持环保执法机关对非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割雙眼皮推薦,为建设美丽中国、增强全省人民蓝天幸福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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